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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11-01 15:41:49來源:土木工程網責任編輯:江曉筆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岀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于規范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范(簡稱項目規范)和通用技術類規范(簡稱通用規范)兩種類型。項目規范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范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項目規范為主干,通用規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于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于規范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其中,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范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規定的項目功能、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優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F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F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為準。
1.總則1.0.1為規范民用建筑空間與部位的基本尺度、技術性要求及通用技術措施,制定本規范。1.0.2民用建筑必須執行本規范。1.0.3民用建筑的建設和使用維護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應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人、建筑與環境的相互關系,營建與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間;
2.應貫徹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的政策要求;
3.應與所處環境協調,體現時代特色、地域文化。
1.0.4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2基本規定2.1功能要求
2.1.1民用建筑建設應遵循安全、衛生、健康、舒適的原則,為人們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會活動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間,使用空間應滿足人體工學的基本尺度要求。
2.1.2民用建筑選址應滿足安全要求。
2.1.3居住建筑應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應滿足采光、通風和隔聲等方面的要求。
2.1.4教育、辦公科研、商業服務、公眾活動、交通、醫療及,社會民生服務等公共建筑除應滿足各類活動所需空間及使用需求外,還應滿足交通、人員集散的要求。
2.1.5當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場所組合的情況時,除應滿足上述條款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功能場所不應降低其他功能場所的基本安全、衛生標準;
2.當產生污染、輻射的功能場所與其他功能場所組合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3.當不同安全等級的功能場所組合時,應采取確保各功能,場所使用安全的相應措施。
2.1.6民用建筑應配置滿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設備設施。
2.1.7民用建筑應設置相應的安全及導向標識系統。
2.2性能與措施
2.2.1民用建筑應綜合釆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風雪及防雷擊等防災安全措施。
2.2.2民用建筑的結構應滿足相應的設計工作年限要求。
2.2.3民用建筑應滿足無障礙要求,且具有無障礙性能的設施設置應系統連貫。
2.2.4室內外裝修不應影響建筑物結構的安全性,且應選擇安全環保型裝修材料。裝修材料、裝飾面層或構配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墻裝飾面層、構件、門窗等材料及構造應安全可靠,在設計工作年限內應滿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期間應定期維護,防止墜落。
2.2.5裝配式建筑應采用集成化、模塊化、標準化及通用化的預制部品、部件。
2.2.6民用建筑的室外公共場地、建筑空間、建筑部件及公共,設備設施應定期進行日常保養、維修和監管。
3.建筑面積與高度
3.1建筑面積
3.1.1建筑面積應按建筑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1.2總建筑面積應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之和計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應分別計算。
3.1.3室外設計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室外設計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3.1.4永久性結構的建筑空間,有永久性頂蓋、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髙在2.20m及以上的,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建筑面積:
1.有圍護結構、封閉圍合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無圍護結構、以柱圍合,或部分圍護結構與柱共同圍合,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柱或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無圍護結構、單排柱或獨立柱、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4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無柱、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1.5陽臺建筑面積應按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當陽臺封閉時,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1.6下列空間與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1.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間;
2.無頂蓋的建筑空間;
3.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上的構(配)件;
4.建筑岀挑部分的下部空間;
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間;
6.獨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類構筑物。
3.1.7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按功能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1.8功能單元使用面積應按功能單元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計算。
3.1.9功能單元建筑面積應按功能單元使用面積、功能單元墻體水平投影面積、功能單元內陽臺面積之和計算。
3.2建筑高度
3.2.1平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建筑物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墻的建筑應按至其屋面檐口頂點的高度計算。
3.2.2坡屋頂建筑應分別計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點的高度計算,屋脊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計算。
3.2.3當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屋面形式,或多個室外設計地坪時,建筑高度應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機場、廣播電視、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等設施的技術作業控制區內及機場航線控制范圍內的建筑,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設計地坪至建(構)筑物最高點計算。
3.2.5歷史建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區內的建筑,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設計地坪至建(構)筑物最高點計算。
3.2.6本規范第3.2.4條、第3.2.5條規定以外的建筑,屋頂設備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總面積不超過屋面面積的1/4時,不應計入建筑高度。3.2.7建筑的室內凈高應滿足各類型功能場所空間凈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夾層、公共走道、建筑避難區、架空層等有人員正?;顒拥膱鏊畹吞幨覂葍舾卟粦∮?.00m。
建筑室外場地
4.1環境與場地
4.1.1民用建筑應結合當地的自然環境特征,集約利用資源,嚴格控制其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4.1.2建筑周圍環境的空氣、土壤、水體等不應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設場地應釆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應達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4.1.3建筑在建設和使用過程中,應釆取控制噪聲、振動、眩光等污染的措施,產生的廢物、廢氣、廢水等污染物應妥善處理。
4.1.4建筑與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的距離,應滿足有關安全規定。
4.1.5建筑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洪澇威脅的場地應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內澇措施;
2當場地標高低于市政道路標高時,應有防止客水進入場地的措施;
3場地設計標高應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4.1.6人員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基地的出入口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2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應設置人員集散場地,其面積和長寬尺寸應根據使用性質和人數確定;
3建筑基地內設置的綠地、停車場(位)或其他構筑物,不應對人員集散造成障礙。
4.2建筑控制
4.2.1除建筑連接體、地鐵相關設施以及管線、管溝、管廊等市政設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應突出道路紅線或用地紅線。
4.2.2除地下室、地下車庫岀入口,以及窗井、臺階、坡道、雨篷、挑檐等設施外,建(構)筑物的主體不應突出建筑控制線。
4.2.3騎樓、建筑連接體、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等,不應影響交通、環保及消防安全。
4.3基地道路
4.3.1建筑基地內的道路系統應順暢、便捷,保障車輛、行人交通安全,并應滿足消防救援及無障礙通行要求。
4.3.2建筑基地道路應與外部道路相連接。
4.3.3建筑基地內機動車車庫出入口與連接道路間應設置緩沖段。
4.3.4建筑基地機動車岀入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直接與城市快速路相連接;
2距周邊中小學及幼兒園的岀入口最近邊緣不應小于20.0m;
3應有良好的視線,行車視距范圍內不應有遮擋視線的障礙物。
4.3.5建筑基地內道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地內道路與城市道路連接處應設限速設施,道路應能通達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
2當機動車道路改變方向時,路邊綠化及建筑物應滿足行車有效視距要求。
4.3.6建筑基地內機動車道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車道寬度不應小于3.0m,兼作消防車道時不應小于4.0m;2雙車道寬度不應小于6.0m;3盡端式道路長度大于120m時,應設置回車場地。
4.4場地鋪裝與水體
4.4.1場地內的人行道、廣場等硬質鋪裝應保障人員通行的安全,且地面鋪裝面層應防滑。
4.4.2允許車輛通行的廣場,應滿足車輛行駛、停放和載重的要求,且地面鋪裝面層應平整、防滑、耐磨。
4.4.3人工水體岸邊近2.0m范圍內的水深大于0.50m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4.5構筑物與設施
4.5.1地下車庫、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風口不應朝向鄰近建筑的可開啟外窗或取風口;當排風口與人員活動場所的距離小于10m時,朝向人員活動場所的排風口底部距人員活動場所地坪的高度不應小于2.5m。
4.5.2當建筑物上設置太陽能熱水或光伏發電系統、暖通空調,設備、廣告牌、外遮陽設施、裝飾線腳等附屬構件或設施時,應采取防止構件或設施墜落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應滿足建筑結構及其他相應的安全性要求。
4.5.3基地內的生活垃圾收集站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配置上下水設施,地面、墻面應釆用易清潔材料;
2應滿足垃圾分類儲存的要求;
3應設置滿足垃圾車裝載和運輸要求的場地。
5建筑通用空間
5.1出入口
5.1.1建筑出入口應根據場地條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組織以及安全疏散等要求進行設置,并應安全、順暢、便捷。
5.1.2入口、門廳等人員通達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時,應使用安全玻璃,并應設置防撞提示標識。
5.1.3建筑岀入口處應采取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內的措施。
5.2臺階、人行坡道
5.2.1當臺階、人行坡道總高度達到或超過0.70m時,應在臨空面采取防護措施。
5.2.2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臺階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5m。
5.2.3臺階踏步數不應少于2級,當踏步數不足2級時,應按人行坡道設置。
5.2.4臺階、人行坡道的鋪裝面層應釆取防滑措施。
5.3樓梯、走廊
5.3.1樓梯、走廊應安全、順暢,并應滿足人員通行、安全疏散等要求。
5.3.2供日常交通用的公共樓梯的梯段最小凈寬應根據建筑物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數和每股人流寬度0.55m確定,并不應少于2股人流的寬度。
5.3.3當公共樓梯單側有扶手時,梯段凈寬應按墻體裝飾面至扶手中心線的水平距離計算。當公共樓梯兩側有扶手時,梯段凈寬應按兩側扶手中心線之間的水平距離計算。當有凸出物時,梯段凈寬應從凸出物表面算起??繅Ψ鍪诌吘壘鄩γ嫱瓿擅鎯艟嗖粦∮?0mm。
5.3.4公共樓梯應至少于單側設置扶手,梯段凈寬達3股人流的寬度時應兩側設扶手。
5.3.5當梯段改變方向時,樓梯休息平臺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梯段凈寬,并不應小于1.20m;當中間有實體墻時,扶手轉向端處的平臺凈寬不應小于1.30m。直跑樓梯的中間平臺寬度不應小于0.90m。
5.3.6公共樓梯正對(向上、向下)梯段設置的樓梯間門距踏步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0.60m。
5.3.7公共樓梯休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00m,梯段凈高不應小于2.20m。
5.3.8公共樓梯每個梯段的踏步級數不應少于2級,且不應超過18級。
5.3.9公共樓梯踏步的最小寬度和最大高度應符合表5.3.9的規定。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離內側扶手中心0.25m處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m。
表5.3.9樓梯踏步最小寬度和最大高度(m)
樓梯類別 最小寬度 最大高度
以樓梯作為主要垂直交通的公共建筑、,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樓梯 0.26 0.165
住宅建筑公共樓梯、以電梯作為主要垂直,交通的多層公共建筑和高層建筑裙房的樓梯
0.26 0.175
以電梯作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層和超高層建筑樓梯 0.25 0.180
注:表中公共建筑及非住宅類居住建筑不包括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老年人照料設施。
5.3.10每個梯段的踏步高度、寬度應一致,相鄰梯段踏步高度,差不應大于0.01m,且踏步面應采取防滑措施。
5.3.11當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公共樓梯井凈寬大于0.20m時,應采取防止少年兒童墜落的措施。
5.3.12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凈寬應滿足各類型功能場所最小凈寬要求,且不應小于1.30m。
5.4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5.4.1設置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民用建筑應按相關規范要求設置消防及無障礙電梯。
5.4.2電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層公共建筑和高層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電梯臺數不應少于2臺;
2.建筑內設有電梯時,至少應設置1臺無障礙電梯;
3.電梯井道和機房與有安靜要求的用房貼鄰布置時,應采取隔振、隔聲措施;
4.電梯機房應釆取隔熱、通風、防塵等措施,不應直接將機房頂板作為水箱底板,不應在機房內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5.4.3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出入口暢通區的寬度從扶手帶端部算起不應小于2.50m;
2.位于中庭中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臨空部位應釆取防止人員墜落的措施;
3.兩梯(道)相鄰平行或交叉設置,當扶手帶中心線與平行墻面或樓板(梁)開口邊緣完成面之間的水平投影距離、兩梯(道)之間扶手帶中心線的水平距離小于0.50m時,應在產生的銳角口前部1.00m處范圍內,設置具有防夾、防剪的保護設施,或采取其他防止建筑障礙物傷害人員的措施;
4.自動扶梯的梯級、自動人行道的踏板或傳送帶上空,垂直凈高不應小于2.30m。
5.5公共廚房
5.5.1公共廚房應符合食品衛生防疫安全和廚房工藝要求。
5.5.2廚房專間、備餐區等清潔操作區內不應設置排水明溝,地漏應能防止濁氣逸出。
5.5.3廚房區、食品庫房等用房應采取防鼠、防蟲和防其他動物的措施,以及防塵、防潮、防異味和通風的措施。
5.5.4公共廚房應釆取防止油煙、氣味、噪聲及廢棄物等對緊鄰建筑物或空間環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5.6 公共廁所(衛生間)
5.6.1民用建筑應根據功能需求配置公共廁所(衛生間),并應設洗手設施。
5.6.2公共廁所(衛生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建筑功能合理布局,位置、數量均應滿足使用要求;2不應布置在有嚴格衛生、安全要求房間的直接上層;3應根據人體活動時所占的空間尺寸合理布置衛生潔具及其使用空間,管道應相對集中,便于更換維修。
5.6.3公共廁所(衛生間)男女廁位的比例應根據使用特點、使用人數確定。
5.6.4公共廁所(衛生間)隔間的平面凈尺寸應根據使用特點合理確定,并不應小于表5.6.4的規定值。
表5.6.4公共廁所(衛生間)隔間的平面最小凈尺寸
類別
平面最小凈尺寸(凈寬度mX凈深度m) 外開門的隔間
0.90X1.30,(坐便)、0.90X1.20(蹲便)
內開門的隔間
0.90X1.50(坐便)、090X1.40,(蹲便)
5.6.5公共廁所內通道凈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廁所隔間外開門時,單排廁所隔間外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30m;雙排廁所隔間之間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30m;隔間至對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30m;
2廁所隔間內開門時,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10m。
5.7母嬰室
5.7.1經常有母嬰逗留的公共建筑內應設置母嬰室。
5.7.2公共建筑應根據公共場所面積、人流量、母嬰逗留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母嬰室的位置、數量、面積及配置設施。
5.8設備用房
5.8.1建筑應按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燃氣、熱力、給水排水、通風、空調、電力、通信等設備用房,設備用房應按功能需要滿足安全、防火、隔聲、降噪、減振、防水等要求。
5.8.2設備用房、設備層的層高和垂直運輸交通應滿足設備荷載、安裝、維修的要求,并應留有能滿足最大設備安裝、檢修的進出口及檢修通道。
5.8.3設備機房應釆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對其他公共區域、鄰近建筑或環境造成污染。
5.9地下室、半地下室
5.9.1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岀人口(坡道)、窗井、風井,下沉庭院(下沉式廣場)、地下管道(溝)、地下坑井等應釆取必要的截水、擋水及排水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并應滿足內澇防治要求。
5.9.2地下室、半地下室與土壤接觸的底板、頂板以及側墻外壁,應滿足防水、防潮要求。
5.9.3當地下室頂板作為室外場地使用時,設計應滿足日常使用的最大荷載要求,后期使用荷載不能超過設計的最大荷載要求。
5.9.4窗井、風井、下沉庭院的頂部周邊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6建筑部件與構造
6.1屋面
6.1.1屋面應合理釆取保溫、隔熱、防水等措施。屋面防水應按排水與防水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結合工程特點、氣候條件等按不同等級設置防水層。
6.1.2屋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屋面應設置坡度,且坡度不應小于2%;
2.屋面設計應進行排水計算,天溝、檐溝斷面及雨水立管管徑、數量應通過計算合理確定;
3.裝配式屋面應進行抗風揭設計,各構造層均應釆取相應的固定措施;
4.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屋面應采取防止冰雪融墜的安全措施;
5.坡度大于45°瓦屋面,以及強風多發或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以上地區的瓦屋面,應采取防止瓦材滑落、風揭的措施;
6.種植屋面應滿足種植荷載及耐根穿刺的構造要求;
7.上人屋面應滿足人員活動荷載,臨空處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8屋面應方便維修、檢修,大型公共建筑的屋面應設置檢修口或檢修通道。
6.1.3建筑釆光頂釆用玻璃時,面向室內一側應釆用夾層玻璃;建筑雨篷釆用玻璃時,應釆用夾層玻璃。
6.2內墻、外墻
6.2.1墻體應根據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作用和受力狀態確定厚度、材料及構造做法,材料的選擇應因地制宜。
6.2.2外墻應根據氣候條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溫隔熱、隔聲、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結露等措施。
6.2.3墻體防潮、防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砌筑墻體應在室外地面以上、室內地面墊層處設置連續的水平防潮層,室內相鄰地面有高差時,應在高差處貼鄰土壤一側加設防潮層;
2.有防潮要求的室內墻面迎水面應設防潮層,有防水要求的室內墻面迎水面應采取防水措施;
3.有配水點的墻面應采取防水措施。
6.2.4外墻的洞口、門窗等處應采取防止墻體產生變形裂縫的加強措施。外窗臺應采取排水、防水構造措施。
6.2.5設置在墻上的內、外保溫系統與墻體、梁、柱的連接應安全可靠。
6.2.6安裝固定在墻體上的設備或管道系統應安全可靠,并應具有防止雨水、雪水滲漏到室內的可靠措施。
6.2.7安裝在易于受到人體或物體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應釆取防護措施,并應設置提示標識。
6.2.8建筑幕墻應綜合考慮建筑類別、使用功能、高度、所在地域的地理氣候、環境等因素,合理選擇幕墻形式和面板材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有承受自重、風、地震、溫度作用的承載能力和變形能力,且應便于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及局部更換面板等構件;
2.應滿足建筑需求的水密、氣密、保溫隔熱、隔聲、釆光、耐撞擊、防火、防雷等性能要求;
3.幕墻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牢固可靠,與主體結構的連接錨固件不應直接設置在填充砌體中;
4.幕墻外開窗的開啟扇應采取防脫落措施;
5.玻璃幕墻的玻璃面板應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墻的玻璃面板應采用夾層玻璃;
6.超高層建筑的幕墻工程應設置幕墻維護和更換所需的裝置;7外傾斜、水平倒掛的石材或脆性材質面板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6.3樓面、地面
6.3.1樓面、地面應根據建筑使用功能,滿足隔聲、保溫、防水、防火等要求,其鋪裝面層應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潔。
6.3.2地面應根據需要采取防潮、防止地基土凍脹或膨脹、防止不均勻沉陷等措施。
6.3.3建筑內的廁所(衛生間)、浴室、公共廚房、垃圾間等場所的樓面、地面,開敞式外廊、陽臺的樓面應設防水層。
6.3.4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場所,有對靜電敏感的電氣或電子元件、組件、設備的場所,以及可能因人體靜電放電對產品質量或人身安全帶來危害的場所,應釆用導(防)靜電面層。
6.3.5機動車庫的樓面、地面應釆用高強度且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材料。
6.3.6存放食品、食料或藥物的房間,樓面、地面面層應采用無污染、無異味、符合衛生防疫條件的環保材料。
6.3.7地板玻璃應釆用夾層玻璃,點支承地板玻璃應釆用鋼化夾層玻璃。鋼化玻璃應進行均質處理。
6.4頂棚、吊頂
6.4.1建筑頂棚應滿足防墜落、防火、抗震等安全要求,并應采取保障其安全使用的可靠技術措施。
6.4.2吊頂與主體結構的吊掛應釆取安全構造措施。重量大于3kg的物體,以及有振動的設備應直接吊掛在建筑承重結構上。
6.4.3吊桿長度大于1.50m時,應設置反支撐。
6.4.4吊桿、反支撐及鋼結構轉換層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安全牢固,且不應降低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6.4.5管線較多的吊頂內應留有檢修空間。當空間受限不能進入檢修時,應釆用便于拆卸的裝配式吊頂或設置檢修孔。
6.4.6面板為脆性材料的吊頂,應釆取防墜落措施。玻璃吊頂應采用安全玻璃。
6.4.7設置永久馬道的,馬道應單獨吊掛在建筑承重結構上。
6.4.8吊頂系統不應吊掛在吊頂內的設備管線或設施上。
6.4.9吊頂內敷設水管應采取防止產生冷凝水的措施。
6.4.10潮濕房間的吊頂,應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并應采取防結露、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
6.4.11室外吊頂應釆取抗風揭措施;面板及支承結構表面應采取防腐措施。
6.5門窗
6.5.1門窗選用應根據建筑使用功能、節能要求、所在地區氣候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應滿足抗風、水密、氣密等性能要求,并應綜合考慮安全、采光、節能、通風、防火、隔聲等要求。
6.5.2門窗與墻體應連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門窗與墻體連接處應采取適宜的連接構造和密封措施。
6.5.3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門應開啟方便、使用安全、堅固耐用;2手動開啟的大門扇應有制動裝置,推拉門應采取防脫軌的措施;3非透明雙向彈簧門應在可視高度部位安裝透明玻璃。
6.5.4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窗扇的開啟形式應能保障使用安全,且應啟閉方便,易于維修、清洗;2開向公共走道的窗扇開啟不應影響人員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2.00m;3外開窗扇應采取防脫落措施。
6.5.5全玻璃的門和落地窗應選用安全玻璃,并應設防撞提示標識。
6.5.6民用建筑(除住宅外)臨空窗的窗臺距樓地面的凈高低于0.8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高度由樓地面(或可踏面),起計算不應小于0.80m。
6.5.7天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光天窗應釆用防破碎墜落的透光材料,當采用玻璃時,應使用夾層玻璃或夾層中空玻璃;2天窗應設置冷凝水導泄裝置,采取防冷凝水產生的措施,多雪地區應考慮積雪對天窗的影響;3天窗的連接應牢固、安全,開啟扇啟閉應方便可靠。
6.6欄桿、欄板
6.6.1陽臺、外廊、室內回廊、中庭、內天井、上人屋面及樓梯等處的臨空部位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欄桿(欄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應安裝牢固,并應能承受相應的水平荷載;
2.欄桿(欄板)垂直高度不應小于1.10m。欄桿(欄板)高度應按所在樓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頂面的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面,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應按可踏部位頂面至扶手頂面的垂直高度計算。
6.6.2樓梯、陽臺、平臺、走道和中庭等臨空部位的玻璃欄板應采用夾層玻璃。
6.6.3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桿應采取防止攀滑措施,當釆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間距不應大于0.11m。
6.6.4公共場所的臨空且下部有人員活動部位的欄桿(欄板),在地面以上0.10m高度范圍內不應留空。
6.7管道井、煙道、通風道
6.7.1管道井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防火或衛生等方面互有影響的管線不應敷設在同一管道井內;
2.管道井的斷面尺寸應滿足管道安裝、檢修所需空間的要求;3管道井與樓板的縫隙應釆取封堵措施。
6.7.2管道井、煙道和通風道應獨立設置。
6.7.3伸出屋面的煙道或排風道,其伸出高度應根據屋面形式、排岀口周圍遮擋物的高度和距離、屋面積雪深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應有利于煙氣擴散和防止煙氣倒灌。
6.8變形縫
6.8.1變形縫應根據建筑使用要求合理設置,并應采取防水、防火、保溫、隔聲等構造措施,各種措施應具有防老化、防腐蝕和防脫落等性能。
6.8.2變形縫設置應能保障建筑物在產生位移或變形時不受阻,且不產生破壞。
6.8.3廁所、衛生間、盥洗室和浴室等防水設防區域不應跨越變形縫。
6.8.4配電間及其他嚴禁有漏水的房間不應跨越變形縫。
6.8.5門不應跨越變形縫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