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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12-09 09:45:23來源:土木工程網責任編輯:江曉筆
1、基本要求
1.1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依法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
1.2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1.3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明確各自工程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1.4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注冊許可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業,對簽署技術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承擔質量安全責任。
1.5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1.6 工程一線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工程建設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一線作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1.7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管理、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論證、現場安全管理等制度。
1.8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加強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依法對安全生產事故和隱患承擔相應責任。
1.9 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質量行為要求
2.1 建設單位。
(1)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不得肢解發包工程。
(3)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4)按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工作。
(5)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審圖機構審查,審查合格方可使用。
(6)對有重大修改、變動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重新進行報審,審查合格方可使用。
(7)提供給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
(8)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工作。
(9)按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應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應由承包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11)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
2.2 勘察、設計單位。
(1)在工程施工前,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2)及時解決施工中發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分析,并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3)按規定參與施工驗槽。
2.3 施工單位。
(1)不得違法分包、轉包工程。
(2)項目經理資格符合要求,并到崗履職。
(3)設置項目質量管理機構,配備質量管理人員。
(4)編制并實施施工組織設計。
(5)編制并實施施工方案。
(6)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
(7)配備齊全該項目涉及到的設計圖集、施工規范及相關標準。
(8)由建設單位委托見證取樣檢測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未經監理單位見證取樣并經檢驗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按規定由施工單位負責進行進場檢驗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報監理單位審查,未經監理單位審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0)嚴格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
(11)嚴格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12)做好各類施工記錄,實時記錄施工過程質量管理的內容。
(13)按規定做好隱蔽工程質量檢查和記錄。
(14)按規定做好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報驗工作。
(15)按規定及時處理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做好記錄。
(16)實施樣板引路制度,設置實體樣板和工序樣板。
(17)按規定處置不合格試驗報告。
2.4 監理單位。
(1)總監理工程師資格應符合要求,并到崗履職。
(2)配備足夠的具備資格的監理人員,并到崗履職。
(3)編制并實施監理規劃。
(4)編制并實施監理實施細則。
(5)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6)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投入使用或安裝前進行審查。
(7)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
(8)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做好旁站記錄。
(9)對施工質量進行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10)對施工質量進行平行檢驗,做好平行檢驗記錄。
(11)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
(12)對檢驗批工程進行驗收。
(13)對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規定進行質量驗收。
(14)簽發質量問題通知單,復查質量問題整改結果。
2.5 檢測單位。
(1)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2)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3)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4)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5)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6)應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7)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8)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9)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3、安全行為要求
3.1 建設單位。
(1)按規定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2)與參建各方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責任,并加強履約管理。
(3)按規定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4)在組織編制工程概算時,按規定單獨列支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并按規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
(5)在開工前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相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3.2 勘察、設計單位。
(1)勘察單位按規定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
(2)勘察單位按規定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3)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4)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5)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特殊情況下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3.3 施工單位。
(1)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與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資料一致。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按要求進行考核。
(4)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實施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并加強履約管理。
(6)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7)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8)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9)按規定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0)按規定執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11)按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2)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4 監理單位。
(1)按規定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2)按規定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
(3)按規定審核各相關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并做好記錄。
(4)按規定對現場實施安全監理。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嚴重且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3.5 監測單位。
(1)按規定編制監測方案并進行審核。
(2)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