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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隨機抽查工作指引(2024年版)抽查方式包括現場檢查、書面檢查、檔案調閱、備案核查、網絡監測或實地核查等。

發布日期:2024-05-11 08:23:41來源:土木工程網責任編輯:江曉筆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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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隨機抽查工作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建稽函〔2024〕234號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執法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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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隨機抽查工作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建稽函〔2024〕234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執法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阜陽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發展中心,宿州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廣德市、宿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執法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直各單位:

    根據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做好2024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皖商改聯辦〔2024〕1號)要求,我廳在制定《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24年版)》的基礎上,對2023年制定的《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隨機抽查工作指引》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隨機抽查工作指引(2024年版)》,現予印發。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隨機抽查工作指引(2024年版)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監督檢查
(一)抽查事項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監督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檢查內容
1.1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機制建設,制度建立,宣貫培訓,業務辦理等情況;
1.2工程建設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的相關活動是否符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等要求;
1.3建設單位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的行為;
1.4建設單位是否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1.5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是否對建設工程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1.6設計單位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是否存在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行為;
1.7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是否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1.8施工單位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是否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1.9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是否使用合格產品;
1.10工程監理單位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1.11工程監理單位是否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是否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1.12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否按規定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相應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設計、施工、監理責任。
1.13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
2.檢查方法
采取“雙隨機”抽查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檢查對象包括市縣主管部門、工程建設項目各方責任主體以及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建設工程項目,抽查方式包括現場檢查、書面檢查、檔案調閱、備案核查、網絡監測或實地核查等。
(三)檢查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五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51號發布、建設部令第58號修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二、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及市場行為監督檢查
(一)抽查事項
1.勘察設計資質合法性的檢查。
2.違規承攬業務的檢查。
3.轉包、違法分包的檢查。
4.勘察設計文件合法性檢查。
5.質量責任的檢查。
6.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檢查內容
1.1勘察設計資質合法性的檢查
檢查勘察設計企業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查看資質證書是否有效,查看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是否發生變更,是否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查看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近一個月的社保繳費憑證原件,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以及非注冊執業人員畢業證、職稱證書。檢查技術負責人、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是否達到相應的資質等級標準。資質證書、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有效期可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官網“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http://jzsc.mohurd.gov.cn)進行核實。
1.2違規承攬業務的檢查
檢查勘察設計企業是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是否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是否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根據《工程設計資質標準》(2007年修訂本)、《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建市〔2013〕9號)中“各行業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工程勘察項目規模劃分表”,確定項目的勘察設計規模;按照甲級資質承攬業務規模不受限制,乙級可承攬乙級(中小型)項目,丙級可承攬丙級(小型)項目的規定,判斷企業是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1.3轉包、違法分包的檢查
檢查勘察設計企業是否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赴勘察設計企業或工程項目現場,查看勘察設計項目招投標文件、合同協議書、勘察設計文件、竣工報告等工程資料,檢查勘察設計文件是否加蓋工程勘察設計專用章和相應的執業印章;通過現場驗證項目主要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問詢相關技術人員項目規模、主要技術參數、項目完成時間、專業技術要求等,比對勘察設計文件中的簽名筆跡,檢查勘察設計文件的項目負責人、審核人、校核人、設計人等與實際完成人是否一致,判斷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行為。
1.4勘察設計文件合法性檢查
檢查勘察設計文件(圖紙)是否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檢查施工圖圖紙是否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1.5質量責任的檢查
檢查勘察設計企業是否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檢查設計企業是否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檢查設計企業是否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1.6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
檢查勘察設計企業遵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情況,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2.檢查方法
采取“雙隨機”抽查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檢查對象包括勘察設計企業及其承攬的工程項目,抽查方式包括現場檢查、書面檢查、檔案調閱、網絡監測或實地核查等。
(三)檢查依據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五條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城鄉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3.《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3號)
第三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勘察合同進行勘察工作,并對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須真實、準確。
第九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向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勘察技術交底,參與施工驗槽,及時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按規定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及有關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或者注冊資格。
第十三條 工程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等相關人員,應當在勘察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勘察質量負責。
工程勘察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勘察質量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勘察文件負主要質量責任;項目審核人、審定人對其審核、審定項目的勘察文件負審核、審定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記錄應當在勘察過程中及時整理、核對,確保取樣、記錄的真實和準確,禁止原始記錄弄虛作假。鉆探、取樣、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主要過程的影像資料應當留存備查。
司鉆員、描述員、土工試驗員等作業人員應當在原始記錄上簽字。工程勘察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原始記錄進行驗收并簽字。
鼓勵工程勘察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實時采集、記錄、存儲工程勘察數據。
第十五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確保儀器、設備的完好。鉆探、取樣的機具設備、原位測試、室內試驗及測量儀器等應當符合有關規范、規程的要求。
第十六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加強職工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員的質量責任意識。司鉆員、描述員、土工試驗員等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安全生產、職業道德、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專業培訓。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建立工程勘察檔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在勘察報告提交建設單位后20日內將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試驗、測試原始記錄及成果、質量安全管理記錄歸檔保存。歸檔資料應當經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
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
第十三條 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

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安徽省權責清單“全省一單”(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2023〕95號)

第43項 對企業和個人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處罰;
第44項 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承包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行為的處罰;
第46項 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有關行為的處罰;
第50項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第52項 對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5.《關于發布<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 年版)的通知》(建法函〔2023〕787號)
 三、勘察設計企業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注冊及執業行為監督檢查
(一)抽查事項
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注冊及執業行為監督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檢查內容
1.1注冊合法性檢查
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官網“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http://jzsc.mohurd.gov.cn)(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或者“安徽省執業資格人員注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核查注冊人員是否“兩證合一”,即注冊證書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是否一致、注冊證書單位是否與社保繳費單位一致,是否在現工作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工作或注冊。查看注冊人員工作履歷、社保履歷、與原單位解除的勞動合同,調查注冊人員是否確實在現注冊單位工作。檢查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查閱勘察設計文件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檢查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是否有變更執業單位,未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而繼續執業。
2.2執業合法性檢查
通過“服務平臺”或“系統”核對勘察設計人員是否注冊以及執業印章的真偽,核查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是否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名義從事業務,是否在現工作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工作或注冊,是否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行業務。
通過現場驗證注冊人員的身份證,問詢項目規模、主要技術參數、項目完成時間、專業技術要求等,比對勘察設計文件中的簽名筆跡,核實勘察設計文件中注冊人員與實際完成人是否一致,檢查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是否有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通過“服務平臺”或“系統”核對注冊人員的注冊級別,檢查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是否存在越級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行為。
檢查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是否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是否有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檢查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是否有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的。
檢查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是否有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是否有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是否存在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且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3.3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
檢查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注冊及執業行為是否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檢查方法
采取“雙隨機”抽查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檢查對象包括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及其承攬的工程項目,抽查方式包括現場檢查、書面檢查、檔案調閱、網絡監測或實地核查等。
(三)檢查依據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注冊建筑師執行業務,由建筑設計單位統一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二十五條 注冊建筑師有權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非注冊建筑師不得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二級注冊建筑師不得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也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二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
第二十八條 注冊建筑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保證建設設計的質量,并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五)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
第十六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筑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筑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建筑師由于辦理延續注冊、變更注冊等原因,在領取新執業印章時,應當將原執業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九條 注冊建筑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二年。注冊建筑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為二年。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注冊建筑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
3.《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二條 注冊工程師每一注冊期為3年,注冊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期滿前30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
第十八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但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執業活動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七條 注冊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本專業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4.《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號)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5.《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號、根據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十條 設計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民用建筑設計文件中編寫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標準的設計內容,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6.《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安徽省權責清單“全省一單”(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2023〕95號)

第43項 對企業和個人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處罰;
第45項 對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處罰;
第47項 對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第48項 對注冊建筑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有關行為的處罰;
第49項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第51項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證書的處罰。
7.《關于發布<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 年版)的通知》(建法函〔2023〕787號)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督檢查
(一)抽查事項
施工圖審查機構所具備的條件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報告)審查質量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檢查內容
1.1施工圖審查機構條件
檢查在施工圖審查機構專職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審查人員專業工作經歷、業績、職稱、執業注冊、遵紀守法等情況,是否滿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要求。
1.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
通過項目所在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隨機抽取項目,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報送被抽取項目加蓋審查專用章的全套施工圖(包括勘察報告)、各專業相關計算書、勘察設計單位的回復意見及修改文件(修改通知單、修改圖、補充圖、補充或重新核算的計算書等)、各專業審查意見以及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書等資料,組織專家對被抽查項目的審查質量進行檢查。
2.檢查方法
采取“雙隨機”抽查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檢查對象包括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審查的工程項目,抽查方式包括現場檢查、書面檢查、檔案調閱、網絡監測或實地核查等。
(三)檢查依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46號修改)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二)是否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
(四)是否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
(五)是否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是否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
(七)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審查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查人員是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文件和資料,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揮工程)防護安全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審查機構報告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注冊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審查機構列入名錄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六)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七)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二十五條 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終身不得再擔任審查人員;對于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的審查人員,還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一)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實送審資料的;
(三)對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建設單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還應當依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審查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機構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
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監督檢查
(一)抽查事項
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市場行為的檢查
2.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市場行為的檢查
查閱企業營業執照、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檢查企業市場行為是否有以下情況:
(1)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2)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3)以給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費等方式承接業務;
(4)是否簽訂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5)是否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和現行安徽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6)是否執行項目所在地市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
(7)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8)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在成果文件上簽章,并加蓋有企業公章。
2.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的檢查
查閱執業人員注冊證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現場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查看是否有以下情況:
(1)出租、出借、轉讓注冊證書;
(2)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3)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4)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5)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6)是否根據執業范圍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7)是否超出執業范圍、注冊專業范圍執業。
(三)檢查依據
1.《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五條 編制建設工程造價,依據下列規范、指標、定額、價格信息進行:
(一)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二)投資估算指標、設計概算定額、施工圖預算定額、工程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三)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市場價格信息;
(四)企業定額;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依據。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發布,第三項由設區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造價依據等,出具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并對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二)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以給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費等方式承接業務;
(四)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轉讓注冊證書;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五)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修正)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3.《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修正)
第十五條 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工程造價咨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和審核;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量和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四)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五)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鑒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六)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七)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協助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并可以獨立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第十八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根據執業范圍,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并簽字蓋章。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超出執業范圍、注冊專業范圍執業;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城市(縣城)供水生產質量安全檢查
(一)抽查事項
1.供水企業經營服務行為的檢查
2.供水水質管理的檢查
3.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檢查
4.供水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實情況的檢查
5.供水行業反恐工作的檢查
6.供水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情況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供水企業經營服務行為的檢查。
檢查供水企業是否建立用戶檔案,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檢查地方供水企業制定的城鎮供水服務與投訴監管制度;檢查供水設施建設資金投入情況及備用水源建設情況。
2.供水水質管理的檢查。
檢查地方供水企業是否按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城市供水水質標準》規定的水質檢測項目和頻次開展水質檢測,是否具備與供水規模相適應的水質檢測能力。
3.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檢查。
檢查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水質檢測管理情況,檢查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記錄臺賬。
4.供水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實情況的檢查。
檢查供水企業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是否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檢查制水廠危險化學品消毒劑 (液氯、二氧化氯等)貯存使用情況,檢查制水廠用電安全保障情況,檢查供水調度運行情況(水壓水量在線監測)。檢查供水企業是否制定本單位供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搶險保障隊伍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是否將應急預案報屬地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5.供水行業反恐工作的檢查。
依據 《城市供水行業反恐怖防范工作標準》檢查供水企業反恐制度、設備和人力配備情況,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6.供水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情況的檢查。
檢查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制定供水專項規劃情況;檢查各級供水管理部門是否建立健全供水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水質定期公開制度;是否制定供水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是否對供水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否對供水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建立信用記錄。核查相關臺賬。
7.有關專項督查檢查、審計監督等反饋意見整改情況。
(三)檢查依據
1.《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2012年4月制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鎮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加強水源保護和城鎮供水設施建設,保障城鎮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的需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城鎮供水應急預案,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鎮供水專項規劃,依法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鎮中長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規模、水廠廠址、供水地下管網系統、建設時序和供水水源地保護等內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市、縣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移交供水單位管理和維護。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和省二次供水標準、規范的,需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設施,按照自愿原則,可以移交給供水單位管理和維護。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根據季節變化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至少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二次供水的具體管理辦法。
2.《城鎮供水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2010年8月修訂)
9.1水質安全保障
9.2制水生產工藝安全
9.3氯氣、氨氣、氧氣及臭氧使用安全
9.4二氧化氯及次氯酸鈉使用安全
9.5電氣安全
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2022年3月修訂)
4.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4月修訂)
第六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七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供水。
第八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九條 供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其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人員上崗的資格和水質日常檢測工作由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改)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八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監督檢查
(一)抽查事項
檢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行為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建設部令第57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1.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2.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3.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4.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5.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
6.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是否符合《辦法》規定的資質標準。
檢查:是否獨立法人資格、相應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
2.是否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檢查:核查資質證書內容及有效期;在工程項目檢測臺賬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工程項目,核查相應的委托合同(單)、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等。
3.是否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檢查:檢測合同是否同直接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業務內容是否同本機構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檢測范圍匹配等。
4.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檢查:通過檢查機構的合同或資金往來,抽查其工作內容,并隨機抽檢項目中參加人員是否為本機構人員。
5.檢測機構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檢查:通過調閱相關檔案資料、現場抽查等方式對檢測行為的規范性進行檢查。包括:核查檢測項目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是否準確,標準是否現行有效;所用的新標準是否經過證實;標準變更是否及時;技術標準是否受控等內容。
6.檢測人員、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檢查:依據機構的認證參數表所對應的能力表,抽查在崗人員配備、儀器設備配備、技術檔案等;現場檢查儀器設備狀態以及試驗室環境條件是否符合技術條件要求。
7.是否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
檢查:檢測報告是否按規定的檢測程序及方法進行檢測,檢測報告中數據、結論等實質性內容是否被更改,是否超出技術能力和資質規定范圍檢測等。
8.《辦法》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檢查: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后是否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核查檢測機構及人員能力;見證取樣制度執行情況、檢測合同的委托情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實情況;檢測委托合同(單)、檢測報告、原始記錄是否按年度統一、連續編號;是否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按規定及時上報檢測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檢查依據
《辦法》主要相關條款
第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并具備相應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條件。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
對符合資質標準且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無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的檢測機構,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變更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第二十一條 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加強檢測人員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一)抽查事項
1.在建工程建設有關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檢查。
2.在建工程資料的檢查。
3.在建工程實體質量的檢查。
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質量的檢查。
5.《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技術規程》執行情況的檢查等。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工程建設有關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檢查
檢查建設有關責任主體是否按要求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檢查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是否按要求辦理施工許可證、質量監督手續等;施工單位資質情況、項目經理資格和履職情況、項目部人員配備及到位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等;監理單位是否對分包單位的資質情況進行核查,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是否按要求進行質量驗收等。
2.工程資料的檢查
檢查施工記錄、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施工試驗報告等,是否按規定實施?,F場使用原材是否建立臺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和進場檢驗報告是否齊全。
3.工程實體質量的檢查
檢查現場模板工程、鋼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體工程是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施工。關注住宅質量多發問題,重點檢查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實體質量,檢測人員現場檢測混凝土強度、現澆板板厚、鋼筋保護層等。
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質量的檢查
檢查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是否按相關規定進行送檢。根據情況,現場抽取建筑材料進行檢測。
5.《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技術規程》執行情況的檢查等
檢查在建工程是否按照《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技術規程》開展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等。
(三)檢查依據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
第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第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八)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查
(一)抽查事項
1.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及使用情況
2.各方責任主體職責履行情況
3.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4.房屋市政工程“安管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的檢查。
建筑業企業發生發產安全事故后,或出現其他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情況,通過查閱文件資料、詢問人員、檢查企業承攬的項目等,對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進行復核,主要復核建筑業企業以下內容: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是否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3)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是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7)是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是否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是否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是否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2.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
通過查閱文件資料、詢問人員、檢查企業承攬的項目等,檢查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3.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隨機檢查企業承攬的工程項目,通過查閱文件資料(重點是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整改等)、詢問人員、檢查實體防護情況(重點檢查深基坑、高大模板、腳手架、高處作業、起重機械、臨時用電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等),檢查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等情況。
4.建筑施工企業“安管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檢查。
通過查閱文件資料、詢問人員、檢查各地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安管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及主管部門日常監督管理情況。
(三)檢查依據
1.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的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等
2.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
3.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及相關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等
4.房屋市政工程“安管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日??己饲闆r的檢查。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關于印發〈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質[2008]75號)等
十、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檢查
(一)抽查事項
1.建筑(含市政道路)施工揚塵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
2.拆除工程揚塵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
3.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情況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拆除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和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的檢查。
認真落實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年度重點工作任務,通過查閱文件、檢查通報等留痕工作材料,對建筑施工現場進行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核查,主要核查施工現場以下內容:
(1)是否建立揚塵防治專項工作方案,各方責任主體制定符合本工程的揚塵防治專項工作方案,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是否向監管部門提交揚塵防治專項工作方案;
(2)建筑工程是否足額撥付揚塵防治專項費用;
(3)拆除工程發包單位是否足額撥付揚塵防治費;
(4)是否成立項目和企業揚塵防治領導小組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揚塵管理人員;
(5)是否落實揚塵防治各方責任主體責任,各方責任主體是否按照專項方案開展揚塵治理工作;
(6)建筑施工工地是否落實揚塵防治“六個百分之百”;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內施工現場禁止露天攪拌混凝土,現場未密閉攪拌砂漿、灰土拌合、嚴控拆除工程揚塵作業污染;安裝視頻和揚塵在線監控設備并聯網;
(7)混凝土攪拌站按照《安徽省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試行)》要求落實情況;
(8)重污染天氣情況下臨時揚塵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器材等。
2.建設單位、發包方揚塵防治落實情況的檢查
通過查閱專項揚塵防治方案、費用落實情況、日常項目檢查等,檢查建設單位、發包方揚塵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七十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2.《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揚塵控制技術規范和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加強對施工工程作業的監督管理,并將揚塵污染的控制狀況作為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的內容。
第六十條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礦產資源開采、物料運輸和堆放、砂漿混凝土攪拌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相關建設、施工、材料供應、建筑垃圾、渣土運輸等單位,應當采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污染防治設施,落實人員和經費,全面推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設有關部門提交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保障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
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應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
第六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管主管部門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出入口位置配備車輛沖洗設施;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采取硬化處理措施;
(三)施工現場采取灑水、覆蓋、鋪裝、綠化等降塵措施;
(四)施工現場建筑材料實行集中、分類堆放。建筑垃圾采取封閉方式清運,嚴禁高處拋灑;
(五)外腳手架設置懸掛密目式安全網的方式封閉;
(六)施工現場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垃圾等易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七)拆除作業實行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方式作業;
(八)建筑物拆除后,拆除物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
(九)建筑物拆除后,場地閑置三個月以上的,用地單位對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綠化等防塵措施;
(十)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閉運輸;
(十一)建筑垃圾運輸、處理時,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十二)啟動Ⅲ級(黃色)預警或者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土方挖填、轉運和拆除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第六十三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應當采取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
鼓勵、支持發展全封閉混凝土、砂漿攪拌。
第六十四條 裝卸和運輸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采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防止拋灑、揚塵。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應當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運輸到指定場所進行處置;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有效覆蓋。
第六十七條 裸露地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揚塵防治:
(一)待開發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負責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地面,分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園林綠化部門組織按照規劃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并采取防塵措施。
十一、工程施工單位履行建筑垃圾處理責任情況
監督檢查
(一)抽查事項
工程施工單位履行建筑垃圾處理責任情況。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檢查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落實情況。
2.檢查方法:現場查看相關資料、核查建筑垃圾利用或者處置地點、詢問相關人員等。
(三)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七)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十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建筑業企業資質及市場行為、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監督檢查
(一)抽查事項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檢查
2.建筑業企業資質及市場行為的檢查
3.注冊建造師執業行為的檢查
4.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行為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檢查
一是通過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相應的收付款憑證等檢查施工總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戶及使用情況、工資性工程款分賬管理情況、簽訂三方協議通過專用賬戶向農民工發放工資情況、維權公示情況,建筑工人生物識別實名制考勤情況,施工現場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單位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考勤表、工資表以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收繳等。
二是通過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相應的收付款憑證等檢查建設單位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過程結算、工資性工程款撥付情況、工程質量保證金保函保險形式約定情況。
2.建筑業企業資質及市場行為的檢查
檢查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核查施工、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官網“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查詢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檢查企業是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施工業務;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將建設工程施工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是否對分包單位的資質情況進行核查;是否存在肢解發包工程行為;施工總承包企業是否存在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等違法行為。
3.注冊建造師執業行為的檢查
檢查注冊建造師勞動合同、注冊單位和社保繳納單位是否一致等;注冊建造師在建項目到崗履職情況、是否超資質擔任項目經理、是否存在掛靠情形。
4.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行為的檢查
檢查注冊監理工程師勞動合同、注冊單位和社保繳納單位是否一致等;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建項目到崗履職情況、是否超資質擔任總監、是否存在掛靠情形。
(三)檢查依據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 724 號)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 1 個月。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蛘哒顿Y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七條 強化監督檢查。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并對清理規范工作進行檢查。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不力的,要嚴格追究責任,并予以通報批評。
2.《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22 號)
第一條 依法規范企業勞動用工管理
(二)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切實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
(三)加強施工現場維權信息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第二條 進一步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一)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嚴格執行工資保證金收繳、動用和退還規定,不得減免不符合條件企業的繳存比例,墊付農民工工資動用的保證金要及時補足。
(二)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實行人工費用與工程款分賬管理、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相分離。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應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并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顚S?。
(三)全面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全面推行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第三條 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要建立日常排查和定期督查、專項督查制度,加強預測預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市、縣,以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重點專項督查,及早將欠薪隱患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工程建設管理改革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7〕97 號)
第十六條 加強履約管理。有效發揮履約擔保作用,推行承包企業以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設單位提供履約擔保。
第十八條 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落實建筑業“營改增”稅收過渡政策,完善抵扣鏈條,確保行業稅負只減不增。支持參建各方以銀行保函、商業保險、第三方擔保方式替代現金形式保證金,降低企業運營成本,任何單位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強化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職工名冊,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全面提升勞動用工管理水平。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善差異化工資保證金繳存辦法,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照“誰用工、誰負責”和總承包企業負總責的原則,落實企業工資支付責任,實行農民工工資由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通過銀行按月足額發放,積極探索建立商業保險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兌付。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查處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對存在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納入失信監管范圍,并采取限制招投標市場準入、降低資質等級等懲戒措施。
4.《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號)
第一條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2020 年 12 月 1 日后招標的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全面依法推行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四條 對建筑業企業以工程保函方式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
5.《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 〕54 號)
第一條 全面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
我省行政區域內按照規定應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均應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應向施工總承包企業(含建設單位直接分包的專業工程承包企業)提供施工合同額 8%-10%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工程建設項目視作建設資金未落實。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 3 個月內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條 規范擔保行為
(一)擔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 擔保公司擔保、 第三方擔保等方式, 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替代。在我省開展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的保證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擔保憑證網絡驗證途徑。對于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將有權部門出具的相應資金保障證明,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憑證。
(二)保證期限。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期限原則上應與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保持一致。保證期限到期前 30 天,預計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設單位應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擔保保單到期前辦理延期手續。
6.《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領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9〕1 號)
第一條 建設單位負責督促建筑企業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將項目實施實名制管理產生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依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將相應工程款撥付至建筑企業在銀行開設工資專用賬戶。
第二條 工程監理企業負責加強工程款及工資性工程款(勞務費)申請表的審核,對上報工資表存在未足額支付情形的,要督促建筑企業整改,并在每月月報中通報并記錄建筑企業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
第三條 總承包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同)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具體負責,并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實名制管理相關工作。
7.關于印發《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23〕2號)
第五條 施工過程結算是竣工結算的組成部分,竣工結算時不再對達成一致且沒有錯漏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進行審核。
竣工結算前全部節點的施工過程結算價款(含工程預付款)支付比例,政府投資、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占主導的項目不得低于85%,社會投資項目應符合省相關規定,且在施工合同中載明。
竣工結算價款等于全部節點的施工過程結算價款與施工過程結算價款以外的按合同(協議)約定應計算的工程價款之和。
第十五條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要求,完成施工過程結算報告編制,并在約定期限內(合同未約定的應在該項節點工程已施工完成并驗收合格后28天內)向發包人遞交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及相關資料。
發包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合同未約定的應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過程結算報告后28天內)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的核對、確認和價款支付。發包人延期支付施工過程結算價款的,應按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依托安徽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完成建設工程合同信息歸集,并如實提供施工過程價款結算約定信息。
  承包人與分包人雙方應當依托安徽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完成分包合同信息歸集,并如實提供施工過程價款結算約定信息。
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報送的建設工程合同進行抽查,發現合同約定的結算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合同當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處理。
8.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 號)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八)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六)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9.《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 22號)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八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10.《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58 號)
第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并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四)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五)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六)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
(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八)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11.《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一)土木建筑,線路管道敷設、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
(二)建筑構配件、非標準件的生產經營;
(三)建筑市場中介服務;
(四)建筑市場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三)負責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工作;
(四)監督管理工程建設的發包、承包及招標、投標工作;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管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七)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撤銷或分立、合并的,應及時辦理注銷或重新審定資質等級手續。禁止偽造、涂改、買賣或借用資質等級證書和設計圖簽。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取得資質的建筑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違法行為或者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企業,撤銷或者重新核定資質。建筑企業因資質有效期滿或者被撤銷,以及依法終止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五條 在施工期間,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派駐代表人,施工企業必須派駐項目經理作為項目負責人。雙方應將派駐人員的姓名、權限、責任書面通知對方。當雙方派駐人員及其授權事項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對方。
第三十九條 下列工程建設應當實行建設監理:
(一)國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設工程和國家重點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區工程和舊城區連片改造工程。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應當簽訂監理合同,監理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向委托方負責,因監理責任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經濟損失。
12.《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153 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注冊申請,并可以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 5 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 5 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
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第十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一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執業印章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作。
第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注冊,并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二十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注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范圍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
政法規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范的行為。
第三十條 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
13.《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147 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注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注冊。
第九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 3 年。
第十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從事工程監理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
十三、房地產類企業資質及市場行為
監督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及市場行為監督管理的檢查。
2.物業服務企業市場行為監督管理的檢查。
3.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及市場行為監督管理的檢查。
4.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市場行為監督管理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及市場行為監督管理的檢查
綜合運用資料審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法,各地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按照資質管理規定從事開發活動,是否存在超越資質許可范圍承擔開發業務、擅自預售商品房、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等違法違規和不規范經營行為。
2.物業服務企業市場行為監督管理的檢查
綜合運用資料審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法,各地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檢查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存在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移交有關資料、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等違法違規和不規范經營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服務項目信息公開、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合同備案、裝修登記制度、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
3.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及市場行為監督管理的檢查
綜合運用資料審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法,各地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檢查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實際情況是否與備案事項一致;是否存在違規承攬評估業務、出具虛假估價報告、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經紀機構和人員違規收費等違法違規和不規范經營行為。
4.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市場行為監督管理的檢查
綜合運用資料審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法,各地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檢查房地產估價師到崗履職情況及是否有掛靠、轉讓出借注冊證書、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等違法違規和不規范執業行為。
(三)檢查依據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的;(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八)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0號)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 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5.《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6.《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制定和宣傳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二)依照職權制定物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五)監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立物業管理誠信檔案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財政、生態環境、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價格、人防、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其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
(二)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四)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
(五)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六)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的。
違反前款第二項、第六項規定,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文件資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拒不承擔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拒不承擔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拒絕出租車位、車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7.《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8.《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 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并處以1 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
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 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9.《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1 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攬業務的;(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估價報告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主管部門拒絕提供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查詢服務的,由其上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第三十四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所簽署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檢查
(一)抽查事項
1.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
2.招標人、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行為的檢查;
3.監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行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綜合運用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和實地核查等方法檢查:
1.是否具備依法招標條件;
2.是否依法選擇招標方式;
3.是否依法自行選擇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
4.自行組織招標是否履行備案程序;
5.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6.是否依法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
7.是否依法編制、發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8.是否依法組織招標;
9.是否依法組織開標;
10.是否存在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等違法投標行為;
11.是否依法組織評標;
12.是否依法確定中標人(“評定分離”是否存在排查整改問題);
13.是否依法發放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
14.是否依法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15.是否依法受理異議、投訴并處理;
16.是否依法處理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
17.標后履約行為是否依法依規;
18.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檢查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國辦發〔2000〕34號)
第三條 對于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301號)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行政執法監管機制,加強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在執法監管中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等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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