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缺乏廣泛有效的公眾參與
就政治與經濟發展的相互關系來說,一個社會的民主程度與其經濟發展的水平是相適應的。而社會公眾的參與程度又是衡量民主程度高低的顯著標志。無論是理論上的邏輯推理還是歷史發展的實際,都向我們指明,不發達國家和落后地區的公眾參與程度要比發達國家的低。因此,可以將發達國家向落后地區轉移污染工廠的現象,看成是不發達國家缺乏公眾參與的結果。由于落后的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生活中極少有民主意識,政府在進行經濟發展的決策時――建設什么工程、某個企業要上馬什么項目等,皆是由政府和企業的決策者自己決定的,很少能讓平民百姓知道。這樣做是極不講道理的,也是極不公平的。理由很簡單。無論何時何地上馬上什么樣的工程項目,對周圍的環境有好的還是壞的影響,誰該有最終的決定權或者否決權?恰恰不是政府或者企業的領導者和管理者,而應該是受到這種環境狀況直接影響的居民。他們是環境好壞的直接受益者或受害者,他們對污染工廠的建設投產最關心,最有權力說“不”。沒有他們的參與和監督,污染企業的進入就少了一道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屏障。
3 防止污染企業進入西部的對策
3.1 加強環境教育,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
環境教育的內容與方式都應該是多元化的。不僅要在學校,在中小學、大學開展環境教育,創辦綠色學校,使學生在學校期間就能了解在環境觀念、環境科學、環境法規、環境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全方位地提高他們的環境意識。同時更要教育企業家、教育政府的官員。他們對環境意識的覺悟程度將對污染工廠能否“順利”進入中國西部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無論是哪一級的教育者,都要向受教育者講清楚,污染工廠進入中國西部的危害性要比垃圾的越境轉移更可怕,因為它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欺騙性、誘惑性,是打著招商引資的幌子,舉著開發西部的招牌,戴著擴大西部勞動人口就業的帽子來破壞環境、污染環境的,因此更應該引起警惕。
3.2 環境評估程序中應有社會公眾參與的機會
國務院早就強調各級政府辦公要實行政務公開。實行政務公開是防止污染工廠進入西部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尤其是涉及到大的工程項目的上馬立項,更應該在市民經??吹降拿襟w如網絡、電視、生活類的報紙等媒體上面公告,提前半年或者更長一些時間通報給廣大的社會公眾。這不僅是尊重普通民眾的知情權。更重要的是使他們能有機會行使其監督權。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簡稱EIA)過程中應該有公眾聽證會這個程序,以便民間的環境社團有機會提出不同的反饋意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官員瑪塞伊爾?耶特爾建議,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影響。
評價程序應該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社區的參與(公眾介入)是一個項目的計劃和實施的主要基石之一。EIA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社區如何成功地參與,最有可能受所建設項目影響的群眾的意見應嚴重地影響EIA的過程。他們比其他人更能提供為做出關于有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的性質和程度,以及對所提出的緩減措施能夠全面接受的有益性決策所需的信息。他們能夠從積極的方面幫助做出從項目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收益的決定。所有這些對做出更明達的和更均衡的項目決策構成了非常寶貴的貢獻。僅這些理由,就可看出適當的公眾參與對EIA過程是至關重要的”。
香港地球之友總干事吳方笑薇女士在一次會議上曾提到,香港政府環境署在審批修建穿越dàn@②原濕地的九龍鐵路的項目時,就是由于環保社團的參與并通過環境咨詢委員會的努力,才阻止了嚴重破壞dàn@②原淡水濕地的項目上馬。該工程因破壞濕地遭到環境咨詢委員會否決的案例使我們看到了公眾參與的真正意義。
3.3 提高我國市場準入的環境標準
我國已于2001年12月10日正式加入WTO,這既是契機,又是挑戰。當發達國家可以借助于綠色壁壘限制我國的某些商品出口時,中國也可以設置自己的綠色壁壘。應盡快建立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環境標準和市場準入規則。應充分地認識到環境保護標準和市場準入不僅是國家主權的一種表現,還是防止發達國家污染轉移的剛性的保障措施。對要求進入本國國境的技術、商品、服務等,必須在運輸、使用、用后處理等環節上對人體健康、動植物健康和環境的影響達到國際規定的水平,否則不允許進入。
我國今天使用的相當多的環境質量標準大多數是20世紀80年代制定的。如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是1998年制定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是1982年制定的;二硝基重氮酚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1984年;輻射防護規定則是1988年。而被國際上認可通用的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系列標準則是1993年之后才逐步地確定下來的。有必要盡快按照此國際通用的環境質量和管理標準來重新制定我國的環境標準,以堵住這個發達國家污染工廠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的“合法”通道。
字庫未存字注釋:
?。愧僭郑ǚ郊臃剑┫录油?br /> ?。愧谠重愑壹玉?/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