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5-11 08:25:22來源:土木工程網責任編輯:江曉筆
導讀: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珠府辦〔2024〕3號ZFGS-2024-04各區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規定》已經市人民
關于印發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第一條 為切實強化公共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城市建設品質,維護城市環境整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工程,是指各級政府投資的房屋市政工程、公路水運工程、水利工程、軌道交通工程、通信工程、電力工程等。企業投資的線性工程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和建筑物、構筑物拆除等活動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市容環境衛生和施工人員身體健康,并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不利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共工程建設中心制定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標準。
建設、交通、水利、軌道交通、通信、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職責負責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發展改革、財政部門依職能對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費用予以保障。
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公共工程統籌單位,做好轄區內公共工程統籌管理。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負首要責任,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協調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文明施工責任。
建設單位在公共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承發包合同中明確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有關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落實文明施工專用經費,足額計取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落實情況納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內容。
第六條 公共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確定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相關管線單位,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建設單位可視需求邀請公安、城管、建設、水務、消防等部門及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參與現場調查。
建設單位應當將周邊環境調查情況和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向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書面交底。
老舊小區、背街小巷改造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確定前,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勘查,科學確定改造需求,制定擬改造項目清單和改造方案。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牽頭保障前期工作深度和質量,優化公共工程施工計劃和工序銜接,減少施工影響時間。
建設單位應科學確定工程建設工期,不得隨意壓縮施工工期,確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施工標準工期的80%。確需調整工期的,應當將文明施工保障措施納入趕工措施方案中,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保障合理的文明施工經費補償。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對設計符合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負責。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根據勘察文件、建設單位提供的周邊環境調查情況和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承擔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主體責任,制定文明施工專項方案并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確文明施工的具體措施,并予以實施。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文明施工實施統一管理,分包單位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的,應當遵守施工總承包單位明確的文明施工要求。
第十條 監理單位承擔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理責任,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對文明施工專項方案予以審核,對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監督部門報告。
依法不需實施監理的公共工程,本條職責由建設單位履行。
第十一條 各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申報時同步將建設計劃報送項目所在區公共工程統籌單位。
各區公共工程統籌單位應當研判各類公共工程實施需求,制定公共工程實施計劃,有序安排各公共工程工序工期。公共工程統籌單位應當每月向各行業主管部門、各項目主管部門和各管線產權單位通報公共工程實施計劃。
各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項目主管部門和各管線產權單位有與公共工程實施計劃中的項目可以同步實施的建設需求的,應當及時報送公共工程統籌單位統籌實施。
第十二條 各區應當會同電力、給排水、燃氣、通信等各類管線主管部門和產權單位,定期研判各區域管線容量、運行情況和新增需求,統籌制定管線年度建設計劃。
各新建道路工程和改擴建道路工程的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在制定道路工程建設計劃時,應當征求各類管線主管部門和產權單位意見,將可以與道路建設同步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納入道路工程建設范圍。
市城市管理部門統籌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審批在城市道路上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請。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或大規模開挖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項目主管部門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公共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鎮街報備,自覺接受屬地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四條 各鎮街應當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范圍,及時掌握轄區內公共工程建設底數,開展文明施工巡查。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項目,應及時告知公共工程統籌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聯合督促整改。
第十五條 各公共工程應當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設置公示牌,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工程四至范圍和面積、五方參建主體單位名稱及聯系電話、開工和竣工日期、監督機構名稱、監督電話、發承包信息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十六條 除出入口公示外,各公共工程應當在以下位置設置項目信息公示牌對項目關鍵信息進行公示,公示牌規格應當符合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標準規定,內容清晰易于識別。結合項目實際情況,也可采用工程信息二維碼方式公示:
?。ㄒ唬┓课萁ㄖこ虘谑┕がF場所有出入口附近顯眼處設置公示牌,并應保證每面臨街圍擋設置不少于一塊公示牌;
?。ǘ┚€性工程應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附近顯眼處設置公示牌,并保證圍擋每間隔200米至少設置一塊公示牌;
?。ㄈ┕ぷ鼽c位較多的公共工程應在每一工作點位、每個圍擋開口處設置公示牌;
?。ㄋ模┢渌补こ虘敻鶕椖壳闆r參照以上要求設置公示牌。
多點位施工的工程項目還應明確公示牌所在點位的施工內容和施工工期。
如施工內容、工期等信息因故發生改動,應當及時更改公示牌內容并公示改動原因。
第十七條 公共工程需要占道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制定交通組織疏導方案、應急預案和道路修復方案,并在施工現場公示。對交通影響較大的,應當通過主流媒體發布通告。
占道施工影響行人出行安全的或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外立面緊鄰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應當設置安全通道和必要的警示和引導標志。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市圍擋和公益宣傳設置標準在施工現場四周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擋并規范張貼公益廣告及公示牌。
在圍擋使用階段,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每日圍擋和公益廣告巡查制度,巡查內容包括基礎積水、開裂、傾斜、變形等安全隱患和表面裝飾及廣告完好、干凈、平整、無污損,應及時對圍擋和公益廣告進行養護、維修,保持完好、整潔和美觀。監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巡查記錄進行檢查。
工期1年以上且圍擋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工程項目,應將施工圍擋納入到施工圖設計。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整齊、清潔的密目式安全網。腳手架桿件應當涂裝規定顏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顯銹跡。
第二十條 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單位應確保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加工區等進行硬化處理;施工現場材料應堆放合理、標識齊全。
第二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防止施工噪聲污染和揚塵污染,落實揚塵噪聲防治要求,噪聲和揚塵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施工單位應當依規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噪聲值和揚塵指標進行監測。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未經編碼登記或排放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二十二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開工前報工程所在地區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備案;并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建筑垃圾應當分類堆放,及時清運,未能當天清運的,應當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應當低于圍擋高度,并且不得影響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落實物料運輸車輛進出管理,將建筑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運輸,并配備專職人員落實進出車輛沖洗和查驗工作,確保駛出車輛車容、車貌整潔。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牽頭做好建設工程排水排污管理,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公共工程竣工驗收要逐項對照施工前照片等資料進行文明施工驗收,按時保質恢復路面、綠化、市政設施、斑馬線、停車線等公共設施,與周邊環境協調融合。
建設工程竣(交)工驗收備案前,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和其他施工臨時設施,恢復施工土地原貌或征求施工區域權屬人同意后平整施工土地,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廢棄物,處理施工造成的環境衛生問題。
第二十七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對周邊單位、社區、居民有關施工影響的隨訪、復訪工作,主動回應、及時處理群眾關切問題。
第二十八條 公共工程統籌單位、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建設單位應當將企業文明施工管理情況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和招投標活動中的定標要素,及時曝光不文明施工行為。
第二十九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落實經費和人員,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日常檢查,發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